台灣教育資深人員協會組織章程 111.01.19修訂變更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教育資深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Taiwan Education Senior Staff Association (簡稱Taiwan ES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設立之宗旨如下:
(一) 維護教育人權、落實退休權益。
(二) 增進關懷照顧、加強聯誼交流。
(三) 推展終身學習、拓展生涯規劃。
(四) 組織服務志工、傳承教學經驗。
(五) 發展教育研究、促進教改政策。
爰以充實教育退休資深人員之生活,奉獻教育專業經驗,促進教育進步為宗旨 。

本會會員為學校教育退休及資深人員,包含各級學校離退之校長、主任、教師及員工。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教育退休資深人員進修學習、社會服務、教育交流、生涯規劃、健康養生、休閒聯誼、關懷照顧之相關活動,充實退休生活,豐富生命。
二、辦理教育退休資深人員權益福利政策之協議、權益制度諮詢,照顧關懷退休人員孤寡病殘者,提供會員相關之訊息和服務,確保會員之福利。
三、建置教育專業人力資源平台,整合退休人員之專長,提供教育單位、教育產業、各級學校之專業諮詢、鐘點教師、專案委託及教育志工、講師等人力支援之媒介與派遣。
四、推動教育政策、課程教材、教學設計、未來教育之研究與開發,傳承教育專業經驗,促進教育與教學之發展進步。
五、承辦教育單位、教育產業、各級學校之委託案,協助辦理教育政策、課程發展、教學研究、師資培育、專業講師、國內外教育交流、學術研討、議題討論、藝文展演之教育相關活動與計畫。
六、出版編輯與教育有關之研究論文、刊物叢書、典範案例、人物故事、教育文史有關之平面、數位電子著作,傳承經驗,累積教育智慧推動教育本土論述之建構。
七、其他與教育退休資深人員生活和教育教學相關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國民教育署、終身教育司、人事處,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退休或離職教育資深人員身分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尚未退休之教育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四、贊助會友: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行使選舉權時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預備會員、贊助會員,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
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於恢復繳交會費後,得以辦理復會或復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復會亦同。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人數每一百人選出會員代表一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人為理事長,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下設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組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另定,由秘書處擬定,送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在秘書處下設置:本會得在秘書處下設置:專案開發、教
育政策、研究出版、志工服務、活動企劃、課程教學、數位資訊、業務推
廣、法律諮詢等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秘書處
擬定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定期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聯署得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以全體會員達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通過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伍仟元,預備會員新台幣伍百元,贊助會友壹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伍仟元,預備會員新台幣伍百元,贊助會友自由捐贈。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11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4年1月30日台內團字第1041400870號函准予備查。

台灣教育資深人員協會章程修正對照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修正說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教育資深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aiwan Education Senior staff Association (簡稱Taiwan ESA)。
本會名稱為全國教育退休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Taiwan Education Retirees Association (簡稱Taiwan ERA)。
因應時空背景變遷,利於會務發展,廣招資深優秀教育人員,爰修改本會名稱
第二條
第一項
第一款
爰以充實教育退休資深人員之生活,奉獻教育專業經驗,促進教育進步為宗旨。
本會會員為學校教育退休及資深人員,包含各級學校離退之校長、主任、教師及員工。
爰以充實教育退休人員之生活,奉獻教育專業經驗,促進教育進步為宗旨。
本會會員為學校教育退休人員,包含各級學校離退之校長、主任、教師及員工。


第一章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新北市板橋區板新路125號3樓

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依110.12.09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

第一章

第五條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七項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教育退休資深人員進修學習、社會服務、教育交流、生涯規劃、健康養生、休閒聯誼、關懷照顧之相關活動,充實退休生活,豐富生命。

二、辦理教育退休資深人員權益福利政策之協議、權益制度諮詢,照顧關懷退休人員孤寡病殘者,提供會員相關之訊息和服務,確保會員之福利。

三、建置教育專業人力資源平台,整合資深人員之專長。

七、其他與教育退休資深人員生活和教育教學相關之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教育退休人員進修學習、社會服務、教育交流、生涯規劃、健康養生、休閒聯誼、關懷照顧之相關活動,充實退休生活,豐富生命。

二、辦理教育退休人員權益福利政策之協議、權益制度諮詢,照顧關懷退休人員孤寡病殘者,提供會員相關之訊息和服務,確保會員之福利。

三、建置教育專業人力資源平台,整合退休人員之專長。

七、其他與教育退休人員生活和教育教學相關之事項。

依本會名稱更動,章程連動修改為「退休資深人員」

第二章 

第七條

第一項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退休或離職教育資深人員身分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退休離職教育人員身分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依本會名稱更動,章程連動修改為「台灣教育資深人員」

第五章

第三十條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伍仟元,預備會員新台幣伍百元,贊助會友壹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伍仟元,預備會員新台幣伍百元,贊助會友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原文筆誤

臺灣教育資深人員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教育資深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Taiwan Education Senior Staff Association (簡稱Taiwan ES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設立之宗旨如下:

(一)    維護教育人權、落實退休權益。senior staff

(二)    增進關懷照顧、加強聯誼交流。

(三)    推展終身學習、拓展生涯規劃。

(四)    組織服務志工、傳承教學經驗。

(五)    發展教育研究、促進教改政策。

爰以充實教育退休資深人員之生活,奉獻教育專業經驗,促進教育進步為宗旨 。

本會會員為學校教育退休及資深人員,包含各級學校離退之校長、主任、教師及員工。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新北市板橋區板新路125號3樓,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教育退休資深人員進修學習、社會服務、教育交流、生涯規劃、健康養生、休閒聯誼、關懷照顧之相關活動,充實退休生活,豐富生命。

二、辦理教育退休資深人員權益福利政策之協議、權益制度諮詢,照顧關懷退休人員孤寡病殘者,提供會員相關之訊息和服務,確保會員之福利。

三、建置教育專業人力資源平台,整合退休人員之專長,提供教育單位、教育產業、各級學校之專業諮詢、鐘點教師、專案委託及教育志工、講師等人力支援之媒介與派遣。

四、推動教育政策、課程教材、教學設計、未來教育之研究與開發,傳承教育專業經驗,促進教育與教學之發展進步。

五、承辦教育單位、教育產業、各級學校之委託案,協助辦理教育政策、課程發展、教學研究、師資培育、專業講師、國內外教育交流、學術研討、議題討論、藝文展演之教育相關活動與計畫。

六、出版編輯與教育有關之研究論文、刊物叢書、典範案例、人物故事、教育文史有關之平面、數位電子著作,傳承經驗,累積教育智慧推動教育本土論述之建構。

七、其他與教育退休資深人員生活和教育教學相關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國民教育署、終身教育司、人事處,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退休或離職教育資深人員身分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尚未退休之教育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四、贊助會友: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行使選舉權時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預備會員、贊助會員,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

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於恢復繳交會費後,得以辦理復會或復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復會亦同。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人數每一百人選出會員代表一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下設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組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另定,由秘書處擬定,送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在秘書處下設置:本會得在秘書處下設置:專案開發、教

    育政策、研究出版、志工服務、活動企劃、課程教學、數位資訊、業務推

    廣、法律諮詢等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秘書處

    擬定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定期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聯署得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以全體會員達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通過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伍千元,預備會員新台幣五百元,贊助會友壹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伍千元,預備會員新台幣伍百元,贊助會友自由捐贈。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11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4年1月30日台內團字第1041400870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1月19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11年2月19日台內團字第1110015115號函准予備查。

 

 

Back to Top